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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饲养动物案

时间:2022-09-15 15:52:30

案情简介:李某,是我市某养鸡场经营者,其养鸡场位于我市某乡镇,201919日,泰州市农业委员会对李某养鸡场鸡蛋进行监督抽检,2019123日,泰州市农业委员会向我市农委下达《泰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信息》(2019年第1号),该信息通报李某养鸡场生产的鸡蛋样品恩诺沙星检验值为5.31μg/kg,为不合格样品,要求泰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即启动程序核查处置,抽检时其养鸡场蛋鸡存栏10794羽,鸡蛋抽样基数为600kg

经过调查,其基本情况为:2018114日,李某给新购进的一批雏鸡使用了开口药(恩诺沙星溶液,100ml/瓶,河北普德动物药业有限生产),投药方式是将上述恩诺沙星溶液投入水箱通过饮水管饮用,使用时间为7天,该批雏鸡开始产蛋后未再使用任何药物。201914日,李某又购进一批雏鸡,因该批雏鸡进栏时有应激反应,李某遂将剩余4瓶上述兽药继续投入水箱通过饮水管给雏鸡饮用。李某在给该批雏鸡使用上述兽药时,未发现淘汰剩余的200羽蛋鸡与雏鸡正使用同一根饮水管,从而使上述200羽蛋鸡饮用了含有药物的饮用水,造成交叉污染。201919日,李某未能将上述200羽蛋鸡所产鸡蛋单独存放并及时销毁,而是与未饲喂药物蛋鸡所产鸡蛋混合装箱存放,造成上述鸡蛋样品检出有恩诺沙星药物。2019124日,我们依法进行核查处置时,上述涉案600kg鸡蛋和200羽淘汰蛋鸡已被李某全部销售给群众食用,鸡蛋销售单价为人民币5.6/kg,销售所得人民币3360元,蛋鸡销售单价为人民币16/只,销售所得为人民币3200元,共计销售所得人民币6560元。

案件所涉法律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对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作出了规定,该公告中的附录2标明“产蛋鸡禁用恩诺沙星”。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调查结论:我们多次向李某宣传告知,要求其在养殖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当事人也签署过书面承诺书。李某明知恩诺沙星不能用于产蛋鸡,也明知产蛋鸡与雏鸡应当分区饲养,不得共用饲料和饮用水,兽药使用和免疫过程应当有明显区别。由于李某在养殖过程中的生产管理和兽药使用管理混乱,未能严格分区饲养,产蛋鸡和雏鸡共用饮水管道,使产蛋鸡误食投放恩诺沙星药物的饮用水,造成鸡蛋中含有国家规定不得检出的恩诺沙星药物,上述含有药物的鸡蛋和被药物污染的蛋鸡已被李某销售给他人食用,可能危害他人身体健康。2019124日,我们依法抽取的李某养鸡场的饲料和当日所产鸡蛋经检测未发现有恩诺沙星药物,在对李某养鸡场进行检查时也未发现有恩诺沙星药品,因此,李某是在养殖过程中由于管理混乱使蛋鸡误用恩诺沙星药物,而非故意添加使用;李某销售上述含有药物的鸡蛋和被药物污染的蛋鸡给他人食用,是在鸡蛋检验尚未有结论情况下进行的销售行为,属于非故意销售兽药残留超出标准的动物产品的行为。

李某在饲养产蛋鸡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恩诺沙星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饲养动物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予以处罚。李某上述涉案600kg鸡蛋和200羽蛋鸡已经全部销售,已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考虑其系首次违法,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比较配合,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参照《泰兴市农业农村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底限处以罚款。

案件处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李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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