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泰兴市法治乡村建设平台!
当前位置:首 页 > 以案释法 正文

泰兴市某为农服务社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时间:2022-08-22 15:48:00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0日,泰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参加姚王镇人民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依法对泰兴市某为农服务社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当事人在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5种农药,分别是:25g/L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25克/升联苯菊酯乳油、20%敌草快水剂、1%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微乳剂、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2020年3月20日,经报负责人批准,本机关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立案当日,泰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拍摄了相关照片。2020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制作了当事人负责人黄华的询问笔录以及泰兴市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丁建的询问笔录。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提供了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主要从事农资产品和日用杂品的零售,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农药,但没有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2020年1月,当事人根据种田大户的需要与泰兴市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丁建联系,购进上述5种农药涉案农药货值金额共计783.5元,销售收入共计84元。

    【法律分析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规定,考虑当事人主动接受调查处理,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且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数额不大,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决定按照下限给予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25g/L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65瓶;没收25克/升联苯菊酯乳油65盒;没收20%敌草快水剂21瓶;没收1%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微乳剂33瓶;没收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50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肆元(84.00元);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捌拾肆元整(5084.00元)。

   【典型意义】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规范农资产品经营对维护农资市场正常秩序、维护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农资经营门店作为销售农药的主体,在经营农药之前,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业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促进管理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合法经营,从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更好地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案件,反映出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为追求利益,丧失了守法经营底线。通过行政处罚帮助当事人认识了错误,及时改正了错误,强化了依法依规经营农资的意识。


手机扫描访问